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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调价周期是几天-燃油价格调整原则有哪些

1.什么是“燃油税”?它会给汽车产业带来了哪些影响?

2.汽油价格构成

3.95号汽油进入10元时代,你觉得这是油价的天花板吗?

4.的燃油费需要通过存货核算吗

5.燃油税对农民的政策是什么?

什么是“燃油税”?它会给汽车产业带来了哪些影响?

燃油调价周期是几天-燃油价格调整原则有哪些

近10年,开征燃油税的声音不时传来。如今,在国际油价飙升之时,两位财政部官员接连在不同场合就择机开征燃油税一事表态,让市场人士判断为,燃油税开征可能为期不远。

开征燃油税,很明显会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影响。但问题是,如果总是顾虑各方利益,而忽视国际价格因素,忽视本国相关行业价格的理顺,最终会错过改革的时机,使全民节能减排这一国策大打折扣。

当然,我们不回避开征燃油税将压缩我国汽车行业盈利空间这一可能性,甚至开征燃油税还会影响到证券市场汽车行业上市公司价格。但是,从更长远的发展而言,它将给那些具有先进的动力技术、油耗低的小排量汽车及其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而这些企业的崛起又将使能源得到有效保护,并且带动相关行业发展。

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8日表示,国家将结合当前形势,不断完善燃油税的改革方案,择机开征燃油税,并考虑对严重污染环境或消耗大量资源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结合6月17日,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关于此问题的表态,有业内专家估计,燃油税的开征可能为期不远。

什么是燃油税?

燃油税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显然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但有意思的现象是,燃油税的出台似乎是一个现代版的“狼来了”。一定有人不会忘记,几年前,当国际油价在40多美元时,有关方面称,燃油税将“择机”出台;当国际油价涨到60美元时,又有官员重复此言;但事到如今,国际油价已处在130多美元高位,并且曾创出过145美元的新高时,有关部门强调了“择机”出台燃油税的老说法。从1997年通过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到2004年11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乃至此条例运行至今天,关于开征燃油税却还是“只听楼梯响”。那么,关于开征燃油税,为何在10多年的时间内都难以“择机”?

从表面上看,燃油税改革屡次“难产”的主要原因是油价上涨。据记者了解,我国最初设计燃油税时,是按照国际油价每桶l5美元计算的。如今国际油价一飞冲天,在这个基础上,开征燃油税无疑会大大增加企业成本和居民支出,对国家和用油企业、个人都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这一说法不无道理。在我国这样一个基础产品价格受到严格控制的体系中,如果上游产品燃油价格不稳定,那么,许多相关联产品或者服务价格将会出现混乱。

而从深层的原因分析并非如此。除国际油价飙升的因素之外,燃油税的推出还牵涉到多层利益的分割,包括征收环节及征税对象等。比如,由于航空、水运、电力等非公路部门、商业部门不需要使用道路,对于这些用油户来说,增收燃油税毫无疑问将使其营运成本陡然上升;再比如,农用油不用纳税,但是,又该如何界定购买农用油的身份,以及如何进行利益补贴?加之在燃油税出台后,一些随之产生的逃税行为如何管理?由此有人认为,开征燃油税推出来容易运行难,种种操作上的困难很现实地成为其推出的主要障碍。

燃油税何时开征为宜?时机选择看上去似乎是技术性问题,但实际是在重大经济改革问题上理念的差异。

首先,我们是不是要等待国际油价平稳了再为之?油价平稳固然是众望所归的好时机,但实践证明,国际油价会因我们的主观意志而平稳吗?尤其在当前国际政治复杂,经济起伏不定,地缘冲突不断的大背景下,在供需矛盾和投机炒作共同作用下,几乎可以肯定,油价在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难以稳定下来。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敢于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国际油价稳定从来就是相对的,如果过分强调它的稳定,则很可能错失改革机遇。

其次,我们是不是要等待先形成所谓的“合理的油价机制”后再为之?我国燃油价格形成机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一下子改过来,方方面面的确难以适应。但是,这种改革也不可能预先形成一种理想架构,也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地探索。我国未来合理的成品油价格机制,应当是在可控与渐进的原则下由市场机制产生。当前重要的工作是,在相对合理的税改方案中,相对合理地平衡各经济部门、消费群体、地区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我们是不是一定要消除所谓负面影响后再为之?任何改革都有负面影响,燃油税改革也不例外。比如,此税的推出无疑将遏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与销售,影响相当一批大排量汽车生产企业的业绩。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种在汽车生产与消费结构上的调整,却正是多年来用其他方式难以奏效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对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并非一时之策,它应当成为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方针,因此,燃油税应尽快出台。

汽油价格构成

如下:

原料成本:30%。

炼油厂:8%(加工成本2.61%+利润4.96%)。

总税费48%。

(成品油税29%;增值税11%。

教育+城建+教育费附加4%;企业所得税:3%;其他0.5%)。

加油站:10%(采购与运营成本3%,利润7%)。

贸易商成本:4%。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公路养路费,什么是养路费?就是用于公路保养和维护的费用。养路费是每车按月缴纳,迟交按每天千分之五来收取滞纳金。取消养路费后用“燃油附加费”取代养路费,燃油增加30%到50%的税费,按官方说法:可以体现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拟定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2018年5月1日,汽、柴油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为16%。

城建税与教育税附加,分别按增值税与消费税的7%和3%征收。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与消费税的2%征收。

按这个算法,约50%用于税收。

这个标准在国际上属于中等水平。

95号汽油进入10元时代,你觉得这是油价的天花板吗?

目前,我国73%的原油是从国外进口的。现阶段,国内油价基本上是严格按照国外油价变动,呈跟涨趋势。

受国际油价上涨影响,上一轮调价后,部分地区92号汽油已首次突破每升9元大关。6月14日24时,新一轮调价窗口将在开启,多家机构预测,届时调价后部分地区95号汽油或将突破每升10元大关,创历史新高。

原油价格刷新历史最高价位的脚步正在靠近。据她预测,进入三季度之后,wti原油期货的主流运行区间或达到105-135美元/桶,布伦特原油期货的主流运行区间约为110-140美元/桶。

根据现有国内油价定价规则,国内油价和国际油价存在联动机制,但国内油价却并不会随着国际油价的波动而“无限”上涨。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曾介绍,当国际油价继续上涨,但不超过每桶13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正常调整;如高于每桶130美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的燃油费需要通过存货核算吗

存货核算的方法有:先进先出、后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个别计价五种方式。

一、存货的范围

(一)存货的概念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在途的各类材料、商品、在成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中,存货的范围有所不同。在商品流通企业中,存货主要包括各种商品;在工业企业中,则包括各种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

(二)存货的确认

存货的确认,除应确定的性质上是否属于存货外,还应确定是否属于企业的存货。通常是以是否拥有所有权作为判断标准,凡所有权已属于企业,不论企业是否已收到或持有,均应作为本企业的存货;反之,若无所有权,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有作为本企业的存货。例如,工业企业的产成品,不但应该包括企业用自有材料加工完成的产品,还应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制造完成的代制品 ,以及为客户修理完成的代修品;不但应该包括企业仓库中所存放的产成品,还应包括存放在企业门市部准备销售的产成品,寄放在其他企业委托代销的产成品,寄存在企业以外仓库的产成品,发出展览的产成品,以及已经发出但尚未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凭证的产成品。反之,已经售出但客户尚未提货还在本企业的仓库中存放的产成品,因所有权已非本企业所有,则不应包括在企业存货之内。又如,企业已经付款,但在运输途中尚未到达企业(包括到达企业后尚未验收入库)的存货,应该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但是,如果企业按照购货合同预付部分货款或预付购货定金,则不应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

二、存货的初始成本的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实际成本的计量因其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购入的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下列各项:

(1)买价。指进货发票所注明的货款金额。

(2)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有些物资,在运输途中会发生一定的短缺和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当计入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向责任单位或过失人索取赔偿,不计入进货成本。至于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意外损失,减去保险赔偿款和可以收回的残值作价后的净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不得计入进货成本。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也不得计入进货成本。

(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指购入的物资需要经过挑选整理才能使用,因而在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以及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扣除可回收的下脚废料等)的价值。

(5)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如进口物资按规定支付的进口关税。

(6)其他费用。如大宗物资的市内运杂费。但市内零星运杂费、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和采购机构的经费,以及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等,一般都不包括在存货的实际成本中。

2.自制的存货,有自制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们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有关费用等实际支出。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有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们的实际成本,应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存货实际成本的计量,也因行业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动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不计入商品的实际成本,应作为进货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商品流通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应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上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加工后商品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领用、发出的计量

企业对于各项存货的日常收、发,必须根据有关收、发凭证,在既有数量、又有金额的明细账内,逐项逐笔进行登记。企业进行存货的日常核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一种是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

(一)实际成本法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的,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存货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主要指未采用电子计算机处理日常核算业务的企业,下同)。由于各种存货是分次购入或分批生产形成的,所以同一项目的存货,其单价或单位成本往往不同。要核算领用、发出存货的价值,就要选择一定的计量方法,只有正确地计算领用、发出存货的价值,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进而正确地确定企业的净利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这五种方法都有自身的特点,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日常核算,对批发商品来说,一般应采用进价计算。各批进价不同时,售出或发出的商品进价,也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选用一种进行核算。

(二)计划成本法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方法的,一般适用于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企业。如大中型企业中的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品种繁多的,或者在管理上需要分别核算其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的,也可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其基本方法简介如下:

1.企业应先制定各种原材料的计划成本目录。规定原材料的分类、各种原材料的名称、规格、编号、计量单位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在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2.平时收到原材料时,应按计划单位成本计算出收入原材料的计划成本填入收料单内,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为"材料成本差异"分类登记。

3.平时领用、发出的原材料,都按计划成本计算,月份终了再将本月发出原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进行分摊,随同本月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记入有关账户,将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如果上月的成本差异率与本月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对存货日常核算采用何种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要遵守前后一致的原则。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时,对于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及在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时,对于成本差异手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之后一般不应变更。

四、期末存货的计价

(一)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长期以来,存货是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所谓历史成本是指存货按取得的实际成本登记入账。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过去我国是计划经济,商品的价格是稳定的,一般不会出现跌价现象;二是历史成本计价提供的数据是客观的,可查实的,且易于确定。但是现在是市场经济,存货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而不再是一成不变。特别是科技的发展,使得产品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企业的许多存货面临跌价。如果仍以历史成本计价,显然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不符合会计谨慎原则。因为谨慎原则要求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不但解决这些问题,还可以有效督促企业关注市场、以销定产、产销对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等原因,企业存货的价值如果仍然按成本计价可能不能反映其实所拥有的价值。会计期末,为了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要确定期末存货的价值。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通常是以历史成本来确定。但是,由于存货市价的下跌、存货陈旧、过时、毁损等原因,导致存货的价值减少,采用历史成本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价值,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来计价。

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主要是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损失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这部分损失从存货价值中扣除,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价值时,如果仍然以其历史成本计价,就会出现虚夸资产的现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所谓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是指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存货的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预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预计费用后的价值,并不是指存货的现行售价。预计可变现净值应以当期取得的最可靠的证据为基础预计,如果在期末时预计与价格与成本有关的期后事件可能会发生,则在预计时必须考虑与期后事件相关的价格与成本的波动。在预计可变现净值时,还应考虑持有存货的其他因素,例如,有合同约定的存货,通常按合同作为计算基础,如果公司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存货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

一般地,对于外观完好无损、保持原有的使用价值并处于适销对路状态的存货,可按存货市场销售人生为确定;对于外观完好无损、保持原有的使用价值,但样式过时或质量降低的存货,在前一种情况确定的单位可变现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折扣来确定;对于外观完好无损、且需改变原有使用价值但仍可以用于出售或生产的存货,应按其存货新的用途或使用价值来确定。

可变现净值=预计售价-至完工尚须投入的制造成本-销售所必需的预计费用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所库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价,是指期末存货的计价而言,存货取得时仍应按取得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

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期末存货计价时,其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比较有三种方法,即可按单个存货、分类存货或全部存货作为比较的基础。单项比较法,是指库存中对每一种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逐项进行比较,每项存货都取较低数字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分类比较法,是指按存货类别的成本与相同类别的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每类存货取其较低数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总额比较法,是指按全部存货的总成本与全部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总额进行比较,比较低数作为期末全部存货的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每项存货都取较低数字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

(二)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时的会计处理

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时,如果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则不计提跌价准备,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应将成本降低至可变现净值,同时对于可变现净值部分低于成本的损失,在实务操作中有三种方法:一、二两种处理方法都是直接冲减存货,同时将跌价损失记入销售成本或"存货跌价损失"科目;第三种方法则不直接冲减存货,而类似于提取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贷记一个备抵账户,即"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第三种方法。期末,通过比较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然后与"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进行比较,如果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如果已提数大于应提数,则应予冲销部分多提数。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冲回时作相反的分录。

五、存货的盘点和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存货的盘点,工作量相当大,企业要做好年度的全面盘点工作,必须组织力量,并做好充分准备。平时能轮流盘点的,要在平时及时清点。年终盘点时要将已收已发的数量全部登记入账。要事先准备盘点清册,抄列各项存货的编号、名称、规格和存放的地点,盘点时,要在清册上逐一记入账内结存数量、实有数量及其差额。发现损坏、变质、陈旧、失效的存货,要单独注明,写明盘点日期,并由盘点人签章。从实际盘点日期到12月31日止这段时间内的收发数量和金额要单独计算,并将实地盘点的各类存货金额调整为年终应存的存货金额。企业存货发生盘盈、盘亏及毁损,一般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燃油税对农民的政策是什么?

现在就整个经济环境来看,燃油税肯定是要起征的,预期可能是在1月1号开始实行。在实行燃油税后时代,

关于农业用油现在的主要观点,就是先征后返、全额退税、直接补偿的对策。

A. 燃油税对农业的影响:

开征燃油税,是我国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进行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其意义重大。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我们在看到开征燃油税的积极作用时,也要看到其可能对某些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就农业而言,开征燃油税将牵涉到不上公路营运的农业机械作业,在用油价格大幅上升后其作业成本也将大幅上升的问题。农机作业成本在农业生产成本中占较大的比例,农机作业成本的增加即是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势必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开征燃油税对农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农业机械化的影响,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农业机械化得到了快速发展。2007年,全国农业机械原值4635亿元,农业机械总动力76879万千瓦,拥有各种类型拖拉机1834万台,分别比1995年增长180%、115%、98%,收割、排灌、农副产品加工等机械都有不同幅度的增加。2007年全国机耕面积7172万公顷,机械化脱粒粮食43650万吨,机械排灌面积4889万公顷,农业机械运输作业量1685亿吨公里,农副产品初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农业机械作业值2618亿元。农业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42.7%。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使农业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使农业先进技术得以大面积应用,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得以大幅度提高,使农业的抗灾救灾能力得到加强。农业机械化已成为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开征燃油税后全国农业用油增支费用分析。2007年,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76879万千瓦,其中,耗用柴油的农业机械动力61037万千瓦,分别为耕作机械21869万千瓦,农副产品加工机械2622万千瓦,排灌机械6327万千瓦,运输机械19674万千瓦,收获机械2268万千瓦。全年总耗用柴油3689万吨,其中,农业生产作业用油3345万吨,按每吨柴油征收燃油税1130元计算,全国将增加农机作业成本378亿元。各项作业油耗增加的为:农田作业耗用柴油1453万吨,增加成本164亿元,农副产品加工耗用柴油220万吨,增加成本25亿元,农田排灌耗用柴油325万吨,增加37亿元,田间运输作业耗用柴油909万吨,增加成本103亿元,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耗用柴油332万吨,增加成本38亿元,其它作业项目耗用柴油106万吨,增加成本12亿元。

2、开征燃油税后补偿不适当对农业的影响。开征燃油税后,农业生产作业用油成本增加,且数额巨大,如果不给予适当补偿,势必对农业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1)农业效益下降。影响农业效益波动的因素诸多,其中农产品价格是影响农业整体效益的关键性因素。而开征燃油税后,油价上调,如果补偿政策不到位,或不够适当、不够及时,农机经营者必然会通过提高作业收费来弥补其效益上的损失,这样就加大了作业对象的开支,增加了农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在农产品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农民无法在市场上提价销售,农产品生产成本加大了,而农产品销售价格难以提升,必然导致整个农业效益滑坡。

(2)农民增收困难。增加农民收入,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改善和农村社会稳定,还关系到扩大内需方针的落实,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开征燃油税对农民增收的直接影响有:农业生产作业用油成本上升,加重了农民负担,增负就是减收。同时,进行社会化服务的农机经营户,受作业成本提高,农民请机用机积极性下降,因作业量减少而造成经营收入减少。间接影响:一是农民因机械化作业成本增加,不愿使用农机作业,致使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下降,农民收入减少;二是农民放弃机械化作业,采用传统劳作方式花费大量人工在农业生产上,将减少劳务输出增收的机会;三是农业机械化作业量的减少,将造成现有农业机械闲置和农民资金投入的极大浪费,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将大幅下降。

(3)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降低。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既有机遇又有挑战,在世界“油慌”、“粮慌”的影响下,从近期来讲可能是挑战大于机遇,尤其是农业,一直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已经在生产技术、经营规模、方式和生产手段等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发达国家还要拿出大量资金扶持和补贴农产品生产,在我国农业已经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开征燃油税还将加大农产品的成本,更加削弱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对于我国农业应对世界的挑战,无异于雪上加霜。

(4)农业现代化进程延缓。农业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基础,而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发展农业机械化。开征燃油税,由于燃油涨价和农机作业服务价格难以提升,农机作业效益下降,有机户开展农机作业服务的积极性随之下降,农民投资购买和经营农业机械的热情不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和作业水平就难以提高,将会使农业机械化发展停滞甚至倒退,进而延缓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B.补偿办法的建议:

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开征燃油税对农业的负面影响,考虑到补偿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建议采用先征后返、全额退税、上限控制、直接补偿给机手的办法。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①对耗用汽、柴油的农业机械进行普查,分清哪些属于补偿对象,哪些不属于补偿对象(如专门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属于补偿对象的农业机械农业作业年最高耗油量(补偿上限)是多少;②对补偿对象发放类似于银行卡的登记卡,作为登记加油量和领取补偿金的证件;③农机手持登记卡到加油站购油,加油站使用智能卡系统登记每一次的购油量,作为退税补偿的依据;④每半年汇总一次,乡(镇)、县、市、省级的财政、税务、农机管理部门和石油公司,分级共同对照分析并确认补偿数据,在乡(镇)一级,可利用农机手安全生产日活动,将补偿数据向机手公开;⑤省级财政部门依据补偿数据将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到县级财政,县财政与县金融机构(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直接将补偿资金划分到每一个登记卡上;⑥农机手凭登记卡到金融机构(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乡(镇)营业所领取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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